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水利和湖泊(水務)局,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單位),荊州市長江河道管理局,荊江分蓄洪區工程管理局,洪湖分蓄洪區工程管理局:
經研究,省水利廳對《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水利網信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水利規〔2022〕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改后的《湖北省水利網信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鄂水利規〔2022〕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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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湖北省水利網信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2.湖北省水利網信建設與管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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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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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網信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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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省水利網絡安全與信息化建設管理,根據《湖北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及水利基本建設與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利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水利網信項目)是指數字孿生流域、數字孿生工程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含數字孿生平臺、數據底板、模型平臺、知識平臺等內容。水利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含水利業務網、工業控制網、業務應用系統、數據資源開發與利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保障環境等內容。按項目類型主要分為“水利業務網信項目”和“水利工程信息化項目”。
第三條??遵循智慧水利總體框架,對標水利高質量發展目標,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全面推進算據、算法、算力建設,加快構建具有預報、預警、預演、預案功能的智慧水利體系。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水利網信建設,市、縣兩級水利網信建設可參照執行。省級水利網信建設是指省水利廳本級和省水利廳直屬單位的水利網信項目,以及中央和省級審批的水利工程中包含有的水利信息化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五條 ?湖北省水利廳網信領導小組是省級水利網信建設與管理的領導機構,統籌全省水利網信事業發展,協調水利網信建設重大事項。網信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廳網信辦)設在廳科技處,由廳科技處、廳辦公室、廳宣傳中心、廳網信技術部門組成,負責編制水利網信建設規劃,編制水利網信技術標準,賦予各項目對象名稱編碼,管理水利數據資源,保障網絡安全,提供網信技術支撐等。省水利廳各業務處室(單位)負責需求分析、業務應用、數據質量管理,會同廳科技處等有關職能處室(單位)開展網信項目技術審查、監督管理和項目驗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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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項目前期工作
第六條??水利網信建設應該在國家、水利部、湖北省水利廳有關規劃的指導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預算管理有關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履行相應的立項程序。省水利廳本級和廳直屬單位網信項目立項前,廳網信辦應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省里規劃、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等進行審核。
第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責任單位依照相關規范進行編制,按程序上報。對國家、水利部、省政府有明確要求或工作部署的,可直接開展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第八條 初步設計報告(或實施方案)應由項目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依據《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或《湖北省水利信息化設計技術指南》編制,按程序上報。
(一)“水利工程信息化項目”納入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隨主體工程進行統一設計、申報、審批。設計單位應編制初步設計信息化專題報告。信息化投資在400萬元以下的,與主體工程一同審查,廳科技處參與。信息化投資在400萬元及以上的,廳科技處組織信息化專題審查。 ????????????????????????????????????
(二)“水利業務網信項目”建設按照獨立的水利項目進行設計、申報、審批。全局性基礎性的水利網信項目由廳科技處組織審查。單一業務信息化項目由業務主管處室會同科技處組織審查。
(三)使用預算管理資金的“水利業務網信項目”,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進行設計、申報、審批。項目概算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廳相關業務主管處室會同廳科技處組織審查。項目概算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責任單位可編制實施方案,報廳相關業務主管處室審核備案。
第九條 ?廳網信辦負責審核水利網信項目的技術架構、開發規范,協助使用單位審核需求分析、業務流程、基礎數據、專業數據模型等業務工作,設計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及時修改完善。
第十條 ?水利數據資源目錄是水利網信項目審批的必備資料,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數據編碼標準編制項目數據目錄,設計方案應包含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明確共享需求及可提供共享的數據清單、共享方式、更新頻次等內容。可以通過共享交換獲取的數據資源,原則上不應重復采集,相關系統不重復建設。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充分依托省水利電子政務網絡資源、省水利政務云服務資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礎設施資源開展集約化建設。廳網信技術部門要及時發布數據接口,建設支撐平臺,推進信息資源共享。信息資源共享的完整性、時效性以及網絡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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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水利網信建設應按照國家要求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采購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水利網信項目建設應嚴格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報告(或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按照有關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水利網信項目建設涉及的系統集成、安全服務、工程監理等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按照《湖北省水利信息化施工技術指南》的相關規范推進信息化工程施工。
第十五條??水利網信項目建設應按照相關程序,執行政府采購或招標,水利工程信息化項目中信息化部分投資概算超過400萬元的應單獨劃分標段。采購的產品、技術和服務須符合國家、省有關要求,確保采購正版軟件。
第十六條 ?省水利廳有關處室(單位)會同廳科技處、網信技術部門對水利網信項目建設的程序、進度、質量、安全等進行監管和技術指導,保障項目按照批復的方案和內容建設。
第十七條 ?項目建成后試運行時間不少于3個月。在系統上線運行前應完成定級、測評、滲透測試備案等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并開展運行環境測試、壓力測試,以及商用密碼應用等工作。
第十八條??水利網信建設各項經費支出必須符合有關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規定,水利網信項目建設接受財務監督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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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質量監督與網絡安全?
第十九條??水利網信項目納入水利質量監督管理體系。軟件開發類項目應通過性能測評。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急廳網信技術部門對接系統,交換數據。項目建成后,項目責任單位應向省水利廳報送成果清單、共享清單。廳網信辦組織對項目技術框架、建設成果、數據共享、數據更新機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驗收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廳網信辦依據《水利網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對項目網絡安全工作進行督導。對于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未按等級保護標準要求建設,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水利網信建設項目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投入運行后12至24個月內,項目責任單位依據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績效評價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送省水利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合同要求等有關規定或批復要求的,要敦促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并依據相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市場主體的責任追究信息納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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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驗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水利網信建設項目完成后,應按照或參照水利工程建設程序及湖北省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程序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正式使用。
第二十五條 ?水利網信建設項目驗收,應以國家和湖北省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以及建設過程中有效的文件和技術資料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程序在規定時間內向項目責任單位辦理移交手續。主要包括軟件產品、軟件開發最終完整源代碼、固定資產和工程檔案資料等,明晰項目產權,明確項目管護主體和運行管理方式。
第二十七條 ?水利網信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責任單位將數據資源成果匯交廳網信技術部門,以統籌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與利用。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后應按有關規定做好資產管理和檔案管理工作,驗收成果須報省水利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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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運維管理
第二十九條 水利網信系統的運維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分部門負責的運行管理體制,明確運維管理單位。
第三十條 系統運維經費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級信息化類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標準(試行)>的通知》(鄂財預發〔2020〕43號)編制,運維經費應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運維經費及時、足額到位。負責系統運維管理的單位,安排或委托專業人員進行維護,保障系統的安全、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運維管理單位應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進行重點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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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